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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執行的法律

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

1964 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第七章)(英文連結)規定雇主因以下原因而歧視某人為非法:

  • 種族;
  • 顏色;
  • 宗教;
    • 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及相關情況、性取向及性別認同); 或者
    • 民族血統。

第七章也規定雇主因以下原因而對某人採取消極行動或報復是非法的:

• 正式或非正式投訴過歧視行為;

• 向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等機構提出歧視指控,或

• 作為證人參與就業歧視調查或訴訟。

第七章也規定,使用看似中立但會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和相關情況、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或民族血統而歧視他人的政策或做法是非法的。

根據第七章,任何就業方面的歧視都是非法的,包括:

  • 僱用和解僱
  • 工人的報酬、分配或分類;
  • 調動、晉升、裁員或召回;
  • 招募廣告和招募;
  • 測試;
  • 使用雇主設施;
  • 訓練和學徒計劃;
  • 退休計劃、休假和福利; 或者
  • 其他僱用條款和條件。

根據第七章,雇主也不能:

  • 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和相關情況、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或民族血統而騷擾員工;
  • 拒絕或未能對工作場所政策或做法進行合理調整,以允許員工個人遵守其真誠的宗教信仰;
  • 由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和相關狀況、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或民族血統,基於假設對個人能力、特質或表現的刻板印像或來做出僱用決定;
  • 因某人與特定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和相關情況、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或民族血統的人結婚或有聯繫而拒絕提供工作機會。

在 EEOC 將投訴轉交給司法部後,總檢察長透過 ELS 根據第七章對州和地方政府雇主提起訴訟。 當有理由相信雇主的政策或做法是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生育以及相關條件、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或民族血統歧視某類求職者或員工時,ELS 還可以對州和地方政府雇主展開調查並提起訴訟。

懷孕工人公平法

《懷孕工人公平法案》(PWFA) 是一項聯邦法律,適用於擁有 15 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包括州和地方政府雇主。 該法律要求受保護的雇主向合格的求職者和因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狀況而受到已知限制的工人提供「合理的調整」。 「合理調整」可以是改變工作的執行方式或改變工作場所的正常運作方式。 可能的合理安排的一些例子可能包括:允許懲教人員在值班期間帶水瓶或食物,允許公立學校教師有更長或更靈活的休息時間使用洗手間,為緊急醫療技術人員提供輕量級任務或幫助解除任務,暫時將巡邏人員轉移到體力要求較低或更安全的位置,改變制服或著裝要求以允許孕婦穿衣服,以及改變設備或工作空間,例如為州立公園護林員提供可以坐的凳子。

PWFA 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調整,除非這會給雇主帶來過度的困難。 「過度困難」意味著改變太困難或太昂貴,這取決於事實和雇主。 在雇主決定如何回應工人的請求之前,申請人或員工和雇主必須進行互動過程。

PWFA 保護要求合理調整的工人、被錯誤拒絕合理調整的工人以及根據 PWFA 提出投訴或合理反對 PWFA 規定的非法行為的工人。 它還保護人們在使用其 PWFA 權利或幫助他人行使其 PWFA 權利時免受脅迫、恐嚇、威脅或乾擾。

根據 PWFA,雇主不能:

  • 要求合格的工人接受便利條件,而不參與工人和雇主之間有關便利條件的互動過程;
  • 由於合格員工或申請人需要合理的便利而拒絕為其提供工作或其他就業機會;
  • 如果有其他合理的安排可以讓合格的員工繼續工作,則要求合格的員工休假,無論是有薪還是無薪;
  • 由於工人要求或使用合理便利或反對 PWFA 規定的非法歧視,而對合格工人進行更惡劣的對待,也稱為「採取不利行動」; 或者
  • 干涉任何人根據 PWFA 享有的權利。

1994 年《軍警部門就業與再就業權法》(USERRA)

1994 年《軍警部門就業與再就業權法》(USERRA) (英文連結)確保軍人在完成兵役義務後可以重返文職工作崗位。 USERRA 要求雇主向軍人提供他們在服兵役的情況下相當於不中斷繼續受僱於其文職雇主的資歷、地位和工資。

根據 USERRA,雇主還有其他義務。例如:

  • 雇主必須做出合理的努力,幫助回國員工更新或提陞技能,以便他們有資格獲得再就業;
  • 回國軍人有權立即恢復自己和以前受保家屬的健康保險,無需等待期,也不排除與兵役相關的疾病以外的先前存在的疾病; 和
  • 如果在服兵役期間致殘的軍人無法再履行職務,雇主必須將其重新僱用到與其原職位最密切相關的職位。

USERRA 也禁止:

  • 由於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兵役而在僱用、晉升和保留方面受到歧視;
  • 因服兵役而在僱用、再就業、晉升、保留工作或福利方面受到歧視;
  • 由於某人在 USERRA 調查或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提供協助(包括作證、發表聲明等)而遭受的報復,即使提供協助的人沒有兵役關係。

USERRA 涵蓋和平時期和戰時的自願和非自願兵役,並適用於幾乎所有民事雇主,包括聯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雇主,無論有多少人為該雇主工作。

根據 USERRA,在美國勞工部確定軍人的 USERRA 權利受到侵犯並將投訴提交給我們後,司法部可以提起訴訟。 司法部可以根據 USERRA 對私人雇主以及州和地方政府雇主提起訴訟。

行政命令 11246

行政命令 11246 (英文連結)適用於一年內從事聯邦政府業務超過 10,000 美元的聯邦政府承包商和聯邦政府援助的建築承包商和分包商。 它禁止雇主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和相關條件、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或民族血統進行歧視。

該行政命令也要求聯邦政府承包商採取行動確保就業各方面的平等機會,包括培訓計畫、外展工作和其他平權措施。 承包商必須採取行動,招募和提拔合格的少數族裔和女性,從事與勞動力中這些群體的人數相比未充分利用的工作。 承包商應將這些努力納入其書面人事政策中。 擁有書面平權行動計劃的聯邦政府承包商必須實施這些計劃,將其存檔並每年更新。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規定,聯邦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得因申請人和僱員詢問、討論或分享有關其工資或同事工資的信息而對其採取負面行動

聯邦政府承包商還必須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確保工作場所沒有人試圖恐嚇或歧視根據行政命令提出投訴或參與訴訟的人。

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由勞工部聯邦合約合規計畫辦公室執行。 OFCCP 將案件發送至我們的辦公室後,司法部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已更新 一月 26, 2024